事件: 恢复唐制衣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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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推行蒙古族习俗,衣帽式样随之改变。士庶皆辫发椎髻,深檐胡帽;衣服则为胯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下服裙裳。有的改变姓氏,习胡语等。朱元璋对此十分厌烦,于洪武元年(1368)二月十一日,下令恢复唐制衣冠。规定:士民皆束发于头顶。官吏戴乌纱帽,圆领袍,束带,黑靴:士庶戴四带巾,杂色盘领衣,不得用黄、玄色,乐工戴青万字顶巾,系红绿帛带。士庶妻首饰许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珠,钏镯用银;服浅色团衫,用拧丝绫罗纳绢,歌妓戴明角冠皂褙子,不得与庶民妻同,不得穿两截胡衣。严厉禁止辫发椎臀、胡服、胡语、胡姓。洪武三年二月初四日,以士民所服四带衣未尽善尽美,遂制四方平定巾颁行天下,令士人吏民如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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