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黄埔条约》签订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宣宗道光二十四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844年7月13日

终结时间: 1844年  

地点: 中国

《黄埔条约》签订
事件经过:

  中英、中美签约后,法国殖民者也不甘落后。道光二十四年(1844)七月,法国派使臣刺萼尼到达,以欺骗、讹诈的手段,于当年九月十三日在停泊于广州黄埔的法国军舰“阿吉默特”号上,与清两广总督耆英签订《中法五口贸易章程》,也称《黄埔条约》。共三十六款,附《海关税则》。据此,法国不但轻易取得了英、美已然得到的诸如“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及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又得到了一些新好处。如:法国人于通商口岸租赁房屋或租地建屋,“其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为法国后来扩大租界留下借口。另外,《黄埔条约》规定清政府有保护教堂安全的义务,成为后来逼迫清廷弛禁天主教的借口。
  
  在鸦片战争前,法国的对华贸易数量不大,远在英美之下。鸦片战争结束后,法国看到英国通过《南京条约》、《虎门条约》在中国攫取了一系列特权,便起而效尤。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8月14日,法国公使拉萼尼来到澳门,并开来8艘兵船,以显示其武力。10月1日起,拉萼尼与清朝钦差大臣耆英在澳门举行会谈,拉萼尼在研究了中英、中美条约的基础上,采取恫吓和讹诈等手段提出援引英、美先例订立条约的要求。10月24日,受胁迫的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和法国公使拉萼尼分别代表中法两国政府在广州黄埔的一艘法国兵船“阿吉默特”号上签订了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因该条约在黄埔签订,亦称《黄埔条约》。《黄埔条约》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4.片面最惠国待遇。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法国通过中法《黄埔条约》,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给中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个条约也为外国侵略者利用传教权利进行公开的侵华活动埋下了第一块基石。
  条约原文:
  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黄埔。
  今大清国与大法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兰西国大皇帝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获益,根深柢固,是以两国特派本国全权大臣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书两广总督耆;大佛法兰西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较阅权柄,查核善当,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法兰西国皇上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自今以后,凡法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所有法兰西船,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均听其便。惟明禁不得进中国别口贸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买、私卖。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载明外,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
  第三款 凡法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法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第四款大法兰西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中国通商之五口地方,办理商人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往来文移,俱用平行。尚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迳赴总理五口大臣处控诉,如无总理五口大臣,即申诉省垣大宪,为之详细查明,秉公办理。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法兰西船主、商人可以扎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大法兰西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五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约束,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二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六款法兰西人在五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税则及章程所定,系两国钦差印押者,输纳钞饷。其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法兰西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法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规定与将来所定者,法兰西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倘有后减省税饷,佛兰西人亦一体邀减。
  第七款 法兰西货物,在五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八款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藉口,谅法兰西商船将来在五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五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账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法兰西旗号者,法兰西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九款 凡前在广东额设贸易之洋行,业已照例裁撤,法兰西人以后在五口任便置办货物入口、出口,听其与中国无论何人随意交易,不得居中把持。将来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官,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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