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黃埔條約》簽訂
| 《黄埔条约》签订
事件經過:
中英、中美簽約後,法國殖民者也不甘落後。道光二十四年(1844)七月,法國派使臣刺萼尼到達,以欺騙、訛詐的手段,於當年九月十三日在停泊於廣州黃埔的法國軍艦“阿吉默特”號上,與清兩廣總督耆英簽訂《中法五口貿易章程》,也稱《黃埔條約》。共三十六款,附《海關稅則》。據此,法國不但輕易取得了英、美已然得到的諸如“五口通商”、“協定關稅”、“領事裁判權”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特權,又得到了一些新好處。如:法國人於通商口岸租賃房屋或租地建屋,“其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製”,為法國後來擴大租界留下藉口。另外,《黃埔條約》規定清政府有保護教堂安全的義務,成為後來逼迫清廷弛禁天主教的藉口。
在鴉片戰爭前,法國的對華貿易數量不大,遠在英美之下。鴉片戰爭結束後,法國看到英國通過《南京條約》、《虎門條約》在中國攫取了一係列特權,便起而效尤。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8月14日,法國公使拉萼尼來到澳門,並開來8艘兵船,以顯示其武力。10月1日起,拉萼尼與清朝欽差大臣耆英在澳門舉行會談,拉萼尼在研究了中英、中美條約的基礎上,采取恫嚇和訛詐等手段提出援引英、美先例訂立條約的要求。10月24日,受脅迫的清欽差大臣、兩廣總督耆英和法國公使拉萼尼分別代表中法兩國政府在廣州黃埔的一艘法國兵船“阿吉默特”號上簽訂了中法《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稅則》。因該條約在黃埔簽訂,亦稱《黃埔條約》。《黃埔條約》是法國侵略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中法《黃埔條約》共36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有:1.法國人可以在五個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貿易,設立領事,停泊兵船等。對法國人的傢産、財貨,中國政府負責保護,中國人均不得欺凌侵犯。2.中國將來如改變海關稅則,應與法國“會同議允後,方可酌改”。3.法國享有領事裁判權,法國人與中國人或其他外國人之間發生訴訟,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4.片面最惠國待遇。5.法國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墳地,清政府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法國通過中法《黃埔條約》,獲取了中英《南京條約》、《虎門條約》中除割地、賠款外的特權以及中美《望廈條約》中規定的全部特權,給中國造成了災難性的影響。這個條約也為外國侵略者利用傳教權利進行公開的侵華活動埋下了第一塊基石。
條約原文:
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黃埔。
今大清國與大法蘭西國以所歷久貿易、船衹情事等之往來,大清國大皇帝、大法蘭西國大皇帝興念及妥為處置,保護懋生,至於永久,因此兩國大皇帝酌定議立和好、貿易、船衹情事章程,彼此獲益,根深柢固,是以兩國特派本國全權大臣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廣總督耆;大佛法蘭西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較閱權柄,查核善當,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嗣後大清國皇上與大法蘭西國皇上及兩國民人均永遠和好。無論何人在何地方,皆全獲保佑身傢。
第二款自今以後,凡法蘭西人傢眷,可帶往中國之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貿易,平安無礙,常川不輟。所有法蘭西船,在五口停泊、貿易往來,均聽其便。惟明禁不得進中國別口貿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買、私賣。如有犯此款者,除於第三十款內載明外,其船內貨物聽憑入官,但中國地方官查拿此等貨物,於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會附近駐口之佛蘭西領事。
第三款 凡法蘭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傢産、財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法蘭西船衹,以為公用、私用等項。
第四款大法蘭西國皇上任憑設立領事等官在中國通商之五口地方,辦理商人貿易事務,並稽查遵守章程。中國地方官於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往來文移,俱用平行。尚有不平之事,該領事等官逕赴總理五口大臣處控訴,如無總理五口大臣,即申訴省垣大憲,為之詳細查明,秉公辦理。遇有領事等官不在該口,法蘭西船主、商人可以紮與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逕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使該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大法蘭西國皇上任憑派撥兵船在五口地方停泊,彈壓商民水手,俾領事得有威權。將來兵船人等皆有約束,不許滋事生端,即責成該兵船主,飭令遵守第二十三款各船與陸地交涉及鈐製水手之條例辦理;至兵船議明約定,不納各項鈔餉。
第六款法蘭西人在五口貿易,凡入口,出口均照稅則及章程所定,係兩國欽差印押者,輸納鈔餉。其稅銀將來並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別項規費。法蘭西人凡有鈔餉輸納,其貨物經此次畫押載在則例,並非禁止、並無限製者,不拘從本國及別國帶進,及無論帶往何國,均聽其便;中國不得於例載各貨物別增禁止限製之條。如將來改變則例,應與法蘭西會同議允後,方可酌改。至稅則與章程規定與將來所定者,法蘭西商民每處每時悉照遵行,一如厚愛之國無異;倘有後減省稅餉,佛蘭西人亦一體邀減。
第七款 法蘭西貨物,在五口已按例輸稅,中國商人即便帶進內地,經過稅關衹照現例輸稅,不得復索規費,按今稅則是有準繩,以後毋庸加增。倘有海關書役人等不守例款,詐取規費、增收稅餉者,照中國例究治。
第八款緣所定之稅則公當,不為走私藉口,諒法蘭西商船將來在五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衹在五口走私,無論何等貨價、何項貨物,並例禁之貨與偷漏者,地方官一體拿究入官。再中國可以隨意禁止走私船衹進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賬項,刻即出口。倘有別國冒用法蘭西旗號者,法蘭西設法禁止,以遏刁風。
第九款 凡前在廣東額設貿易之洋行,業已照例裁撤,法蘭西人以後在五口任便置辦貨物入口、出口,聽其與中國無論何人隨意交易,不得居中把持。將來不可另有別人,聯情結行,包攬貿易。倘有違例,領事官知會中國官,設法驅除。中國官宜先行禁止,免敗任便往來交易之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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