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簽訂
| 事件經過:
道光二十三年(1843)八月十五日,清欽差大臣耆英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在廣東虎門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海關稅則》。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共十五款,主要內容有:一、承認英國享有領事裁判權,中英民人之間倘有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領事)照辦。”這就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二、規定海關稅律為值百抽五。開協定關稅之例,破壞了中國的關稅主權。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佈(1843年) ————— 1843年,清朝代表耆英與英國璞鼎查在虎門訂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
該章程共15款,主要內容有:(1)承認英國享有領事裁判權,規定:“英人華民交涉詞訟,其英人為何種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破壞了中國獨立自主的司法主權。(2)通商口岸准許停泊一般英國“官船”。(3)議定海關稅率相當於值百抽五,中國關稅自主權喪失。
該章程於1843年7月22日(清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在香港公佈施行。
即《南京條約》的附件
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香港公佈實施。章程是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主要內容:一、稅則。規定絶大部分貨物的價格和繳納關稅的金額,稅率大約百分之五。二、領事裁判權。規定“倘遇有(中英兩國人)交涉詞訟,……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這樣,中國司法主權開始喪失。中國海關開始失去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産的作用。《章程》公佈後,27日,廣州開埠。
原文
海關稅則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於虎門。
一、進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議準通商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每遇英商貨船到口準令引水即行帶進;迨英商貿易輸稅全完,欲行回國,亦準引水隨時帶出,俾免滯延。至雇募引水工價若幹,應按各口水程遠近,平險,分別多寡,即由英國派出管事官秉公議定酌給。
一、口內押船人役一款
凡應嚴防偷漏之法,悉聽中國各口收稅官從便辦理。凡遇英商貨船到口,一經引水帶進後,即由各海關揀派妥實丁役一、二人,隨同看押,預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聽其便。其所需食用,應由海關按日給銀,自行備辦,不得需索英商絲毫規費。有犯,計贓論罪。
一、貨船進口報關一款
英國商船一經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內,赴英國管事官署中,將船牌、艙口單、報單各件交與管事官查閱收貯;如有不遵,罰銀二百元。若投遞假單,罰銀五百元。若與未奉官準開艙之先,遽行開艙卸貨,罰銀五百元,並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艙口報單等件,即行文通知該口海關,將該船大小可載若幹噸、運來係何宗貨物逐一聲明,以憑抽驗明確,準予開艙卸貨,按例輸稅。
一、英商與華商交易一款
凡現經議定,英商卸貨後自投商賈,無論與何人交易,聽從其便。惟中國商人設遇有誆騙貨物脫逃及拖欠貨價不能歸還者,一經控告到官,中國官員自必即為查追;倘誆騙之犯實係逃匿無蹤,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産絶者,英商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
一、貨船按噸輸鈔一款
凡英國進口商船,應查照船牌開明可載若幹,定輸稅之多寡,計每噸輸銀五錢。所有納鈔舊例及出口、進口日月規各項費用,均行停止。
一、進出口貨納稅一款
凡係進口、出口貨物,均按新定則例,五口一律納稅,此外各項規費絲毫不能加增。其英國商船運貨進口及販貨出口,均須按照則例,將船鈔、稅銀掃數輸納全完,由海關給發完稅紅單,該商呈送英國管事官驗明,方準發還船牌,令行出口。
一、大關秉公驗貨一款
凡英商運貨進口者,即於卸貨之日,販貨出口者,即於下貨之日,先期通報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轉報海關,以便公同查驗,彼此無虧。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倘或當時英商無人在場看驗,事後另有告訴者,由英國官駁斥,不為查辦。至則例內所載按價若幹抽稅若幹各貨,倘海關驗貨人役與英商不能平定其價,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其客商內有願出某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定為此貨之價,免緻收稅有虧。又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如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英商意見或異,即於每百箱內聽關役揀出若幹箱,英商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斤,再秤其皮得若幹斤
,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斤數,其餘貨物但有包皮者,均可準此類推。倘有理論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報知情由,通知海關酌辦,然必於當日稟報,遲則不為準理。凡有此尚須理論之件,海關暫緩填簿,免緻填入後礙難更易,須候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一、何時何銀偷稅一款
英商進口,必須鈔稅全完,方準進口。海關應擇殷實鋪戶、設立銀號數處發給執照,註明準某號代納英商稅銀字樣,作為憑據,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納均準用洋錢輸徵,惟此等洋錢,色有不足,即應隨時隨地由該口英官及海關議定,某類洋錢應加納補水若幹,公商妥辦。
一、秤碼丈尺一款
嗣後各口秤貨之大秤、兌銀之砝碼、量物之丈尺均須按粵海關嚮用之式製造數副、鎸刻圖印為憑,每口每件發交二副,以一副交海關,以一副交英國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輕重、長短,計貨計銀,遵例輸稅。倘驗貨人役與英商理論長短、較量輕重,悉憑此秤碼、丈尺為準,以杜爭端。
一、剝貨小船一款
每遇卸貨、下貨,任從英商自雇小船剝運,不論西瓜扁及各項艇衹,其雇價銀兩若幹,聽英商與船戶自行議定,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攬載。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將該船戶自必照例懲辦。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剝運貨物誆騙逃走者,中國官員即應嚴行查拿,而英商亦應各自留心防範,免貽後纍。
一、禁止剝貨過船一款
凡英商進口船衹,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將貨剝過別船者,須先將實在情節,稟請英官察奪給牌,並移請海關委員查驗明確,方準剝運。倘有不先票明候驗,私行剝貨者,即將剝運之貨一概查抄入官。
一、設立屬員約束水手一款
英國貨船灣泊處所,由管事官分設妥善屬員一員,就近約束水手人等,先須竭力禁止英稍免緻與內地民人詞訟爭論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國屬員即應竭力設法解釋。若英國水手上岸,屬員必須派船內夥長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鬧爭論等事,俱惟該夥長是問。凡係船中水手應用衣食等物,內地官員不得攔阻小民傍船買賣。
一、英人華民交涉詞訟一款
凡英商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成訟。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緻小事釀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憲,均應由管事官投遞,稟內倘有不合之語,管事官即駁斥另換,不為代遞。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將就,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實情,即為秉公定斷,免滋訟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
一、英國官船口內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內準英國官船停泊一隻,俾管事官及屬員嚴行約束水手人等,免緻滋事。惟官船非貨船可比,即不載貨又非為貿易而來,其鈔稅等費均應豁免。至官船進口、出口,英國管事官應先期通報海關,以憑查照。
一、英商貨船擔保一款
嚮例英國商船進口,投行認保,所有出、入口貨稅均由保商代納。現經裁撤保商,則進口貨船即由英官擔保。
附註
本章程及海關稅則均見《道光條約》,2,頁12-2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1,頁369-389。
本章程原稱《議定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或稱《五口通商章程》 。
本章程及稅則實際上於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在香港公佈,但在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時,本章程及稅則均視為該善後條款的部分,因而以善後條款的簽訂日期為本章程及稅則的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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