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立宪运动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德宗光绪三十二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906年7月

终结时间: 1911年  

地点: 北京

事件经过:

  七月,清廷发布谕旨,宣布“预备仿行宪政”(预备立宪)。张謇、郑孝胥、汤寿潜等在上海组织“预备立宪公会”
  清政府根据出国考察宪政的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见,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下诏预备立宪。1907年又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各省筹设谐议局。各地立宪派政治团体,发表宣言,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速开国会,颁布宪法,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等。1908年,清政府又宣布"9年后实行立宪"。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统三年(1911)皇族内阁成立,立宪派中不少人深感失望。辛亥武昌起义后,各省立宪派,遂脱离清政府,投向革命阵营。端方(1861-1911),满洲正白旗人,托忒克氏,字午桥。历任巡抚、总督。1911年率军入川镇压保路运动,在资州(今资中)被起义新军杀死。
  在清政府推行“新政”同时,朝野掀起了一场“立宪运动”。1904年2月19日,署云贵总督丁振铎,云南巡抚林绍年曾联电奏请变法,说中国面临极其危险之局面,要想挽救,“惟有急宣上谕,誓改前非”,迅告各国,“一切尽行改革,期于悉符各国最善之政策而后已”。
  不久,日俄战争爆发。江浙立宪派人士张元济、张美翊、赵凤昌和张鹤龄以及盛宣怀的幕僚吕景端等进行了紧急磋商,开始了“奔走运动”,他们“诚恐日后各国大会和构和,始终置我局外,尽失主权”,首次提出了遣使分赴各国的问题。此后岑春煊、铁良、端方、赵尔巽、魏光寿、袁世凯、张之洞、丁振铎、吕海寰、盛宣怀等满汉官员等纷纷就上述问题上奏朝廷。四月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又奏请立宪。社会名流张謇在1903年下半年赴日考察归来后,就立宪问题多方奔走联络。1904年7月,张謇和张之洞的幕僚赵凤昌印制了日本明治宪法的译本分送一些宫廷要人,并转呈慈禧,据说慈禧表示赞同。
  1905年6月,日本与沙俄为争夺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利益的日俄战争中,日本获胜。——君主立宪制的东方小国日本战胜了农制的传统欧洲大国沙俄,给中国社会各界以强烈的刺激,人们普遍认为:“日俄之役,非军队之竞争,乃政治之竞争。卒之日胜而俄败,专制立宪,得失皎然。”“此非日俄之战,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尤其日俄战争后不久,俄国宣布预备立宪,进一步激起中国要求立宪的社会舆论,认为颁布宪法召集国会已刻不容缓。实行立宪已为大势所趋。
  6月4日,在日本战胜俄国前夕,袁世凯、张之洞以及两江总督周馥联名上奏,要求立宪。7月慈禧太后在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涡灭,候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并决定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为考察政治大臣,考察日、英、美、德、法、奥、意、俄、比九国政治。原定9月24日出发,因临行革命党人在北京正阳门火车站行刺,行程被迫推迟。后徐世昌另有他任,绍英受伤未愈,乃改派李盛锋、尚其亨代之。是年底终于成行。
  五大臣到达日本后,便上书朝廷,盛赞日本的立宪政治,认为日本所行之宪法,是参考了欧洲宪政的结晶,至为致密。
  1905年9月2日,满清政府废除科举制。
  1906年7月,五名考察政治大臣除李盛泽留赴比利时出使大臣任以外,其余四人带着八十余名随员,携大量文献资料回国。他们共出洋考察了六个月,先后访问14个国家,通过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他们初步认识到专制封闭乃是中国落后之根源,中国要富强,就必须同各国作横向比较,不能坐井观天,夜郎自大。最后得出结论: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落后挨打,“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当此霸国主义时代,中国若想生存,富国强兵,“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卷六,一九一八年版——转引自天林《清末“预备立宪”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回国后,他们曾多次受慈禧召见,一致建议中国实行宪政。载泽认为:东西各国富强“莫不以宪法为纲要”,中国新政“卒未能成效者,则以制治之未得其要也”,要收自强之效,防止革命,舍立宪而别无他途。戴鸿慈、端方上折建议:宜效日本明治维新之先例,预定立宪之年,先下定国是之诏,使官员和人民预为准备。国是诏中应该明白宣示:(一)“举国臣民立于同等法制之下,以破除一切畛域”;(二)“国事采决公论”,国家先设临时议政机关,地方酌行议会;(三)“集中外之长,以谋国家与人民之安全发达”,在学术、教育、法律、制度各方面,均要采取外国的长处;(四)“明宫府之体制”,宫廷与政府体制划清,皇室经费与国家经费分开;(五)“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并先行演习地方自治;(六)作好实行预算决算的准备。这六件事应“宣示天下,以定国是,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宪法,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于是清廷下定决心,实行“宪政”。
  在此前后,顽固派势力反对甚殷,认为立宪会造成皇权的削弱,利于汉人养虎为患。考察政治大臣归国前,一些反对派就明里暗里进行破坏,有的公然上折为专制制度辩护,说中国积弱不在于专制,相反,“其病总由于君权之不振”,立宪“施之我国,则有百害而无一利”。考察政治大臣回国陈奏以后,反对派坐立不安,有的阳为赞成,阴为反对;有的则赤裸裸地否定立宪,声称“立宪,弊政也,主张平等者之莠言也。果实行之,行将不利君,不利国,不利官,而民气日嚣,不可复制。”(《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
  针对反对派的责难,载泽于8月23日单独上奏,指出“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昔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于是设为疑似之词,故作异同之论,以阻挠于无形。彼其心非利有所爱于朝廷也,保一己私权而已,护一己之私利而已”,立宪则“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针对反对派说人民程度不足,不宜行宪,载泽道:“不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针对“立宪利汉不利于满”,载泽反驳:“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卑,不知大体者也”,“不为国家建万年久长之祚,而为满人谋一人一家之私有”,“忠于谋国者决不出此”(《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
  载泽的据理力争得到朝廷许多大臣的大力支持,当时袁世凯、周馥、赵尔巽和奕劻等都是立宪派的积极支持者。时人评论载泽23日上折曰:“吾国之得由专制而进于立宪,实以此折为枢纽”。
  慈禧此时最关心的是四件事:“一曰君权不可侵损;二曰服制不可更改;三曰辫发不准剃;四曰典礼不可废。”
  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又奏请改定官制,并提出八项具体改革意见:略仿责任内阁,以求中央行政统一;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地方重要衙署皆设辅佐官(次官),中央各部主任官(长官)事权应当统一;调整中央机构;变通地方行政制度;裁判,税收官员独立;取消吏胥,代以书记;重新制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同日,朝廷命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瞿鸿暨、荣庆、鹿传霖、铁良、徐世昌、政务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鼎、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阅看考察大臣条陈的折件。
  8月27日,慈禧召见袁世凯,袁面奏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戴鸿慈,端方奏请设立编制局,制定官制。
  8月28日,受命阅看考察政治大臣折件的诸大臣讨论是否实行立宪。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立宪派官员认为: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曾经在戊戌变法中背弃“维新派”的袁世凯此时则坚决主张立宪,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相争”。
  辩论结果多数同意改为立宪政体,从改革官制入手,预备立宪。
  1906年9月1日,慈禧公布《仿行立宪上谕》。这道“上渝”,可以说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总纲”。其要点有三:首先,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表明清廷从一开始就紧紧控制了立宪的内容和进程,一切都是根据清王朝统治者的意志和“需要”来进行的;预备立宪的目的,是“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也就是说,是为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其次,预备立宪的步骤,是先从官制改革入手,理由是:“规制未备,民智未开”,故须改革官制以除积弊,广兴教育以启民智,厘财备武以资立宪之基;第三,待预备工作初具规模,再为妥议立宪之期,期限长短俟机而定。
  在立宪问题上,一些顾问告诫慈禧,只有英国、德国或日本模式的政体,才能保障皇室特权。
  1907年9月9日,慈禧又派三名考察政治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最后朝廷根据各次考察报告,认定英国制度不切实际,不能仿效,因为它是建立在英国传统之上,没有成文宪法。实际上英国制度对于君权有严格的限制,也不合清廷胃口;德国普鲁士宪法虽然已有典章,但仅仅在帝国议会通过后就立即施行,清廷认为是强加于皇帝,不尊重皇帝的最高权力;只有日本宪法,既已集编成典,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事先既不受公众审查评论,皇帝公布宪法时还象是给国民的“恩赐”。事实上,当时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是传统神权体制和家长制与宪法在形式上的嫁接。此外,日本的成功和强盛对当时的中国有极大的诱惑力,由此,不能不使他们觉得日本模式是一条终南捷径。所以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宪法,全面保留皇帝特权。他们在此基础上,采取立宪政体,实施“钦定宪法”,此后的宪政改革秩序、宪法以及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等都“事事步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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