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立憲運動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德宗光緒三十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906年七月

終結時間: 1911年  

地點: 北京

事件經過:

  七月,清廷發佈諭旨,宣佈“預備仿行憲政”(預備立憲)。張謇、鄭孝胥、湯壽潛等在上海組織“預備立憲公會”
  清政府根據出國考察憲政的清宗室載澤、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於光緒三十三年(1906)下詔預備立憲。1907年又在中央籌設資政院,在各省籌設諧議局。各地立憲派政治團體,發表宣言,鼓吹實行君主立憲政體,並發起國會請願運動,要求速開國會,頒布憲法,縮短預備立憲期限等。1908年,清政府又宣佈"9年後實行立憲"。同時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宣統三年(1911)皇族內閣成立,立憲派中不少人深感失望。辛亥武昌起義後,各省立憲派,遂脫離清政府,投嚮革命陣營。端方(1861-1911),滿洲正白旗人,托忒剋氏,字午橋。歷任巡撫、總督。1911年率軍入川鎮壓保路運動,在資州(今資中)被起義新軍殺死。
  在清政府推行“新政”同時,朝野掀起了一場“立憲運動”。1904年2月19日,署雲貴總督丁振鐸,雲南巡撫林紹年曾聯電奏請變法,說中國面臨極其危險之局面,要想輓救,“惟有急宣上諭,誓改前非”,迅告各國,“一切盡行改革,期於悉符各國最善之政策而後已”。
  不久,日俄戰爭爆發。江浙立憲派人士張元濟、張美翊、趙鳳昌和張鶴齡以及盛宣懷的幕僚呂景端等進行了緊急磋商,開始了“奔走運動”,他們“誠恐日後各國大會和構和,始終置我局外,盡失主權”,首次提出了遣使分赴各國的問題。此後岑春煊、鐵良、端方、趙爾巽、魏光壽、袁世凱、張之洞、丁振鐸、呂海寰、盛宣懷等滿漢官員等紛紛就上述問題上奏朝廷。四月出使法國大臣孫寶琦又奏請立憲。社會名流張謇在1903年下半年赴日考察歸來後,就立憲問題多方奔走聯絡。1904年7月,張謇和張之洞的幕僚趙鳳昌印製了日本明治憲法的譯本分送一些宮廷要人,並轉呈慈禧,據說慈禧表示贊同。
  1905年6月,日本與沙俄為爭奪在中國東北地區的利益的日俄戰爭中,日本獲勝。——君主立憲製的東方小國日本戰勝了農奴製的傳統歐洲大國沙俄,給中國社會各界以強烈的刺激,人們普遍認為:“日俄之役,非軍隊之競爭,乃政治之競爭。卒之日勝而俄敗,專製立憲,得失皎然。”“此非日俄之戰,而立憲、專製二政體之戰也。”尤其日俄戰爭後不久,俄國宣佈預備立憲,進一步激起中國要求立憲的社會輿論,認為頒布憲法召集國會已刻不容緩。實行立憲已為大勢所趨。
  6月4日,在日本戰勝俄國前夕,袁世凱、張之洞以及兩江總督周馥聯名上奏,要求立憲。7月慈禧太後在召見大臣時表示:“立憲一事,可使我滿洲朝基永久確固,而在外革命黨亦可因此渦滅,候調查結果後,若果無妨礙,則必决意實行。”並决定派載澤、戴鴻慈、端方、徐世昌、紹英為考察政治大臣,考察日、英、美、德、法、奧、意、俄、比九國政治。原定9月24日出發,因臨行革命黨人在北京正陽門火車站行刺,行程被迫推遲。後徐世昌另有他任,紹英受傷未愈,乃改派李盛鋒、尚其亨代之。是年底終於成行。
  五大臣到達日本後,便上書朝廷,盛贊日本的立憲政治,認為日本所行之憲法,是參考了歐洲憲政的結晶,至為緻密。
  1905年9月2日,滿清政府廢除科舉製。
  1906年7月,五名考察政治大臣除李盛澤留赴比利時出使大臣任以外,其餘四人帶着八十餘名隨員,攜大量文獻資料回國。他們共出洋考察了六個月,先後訪問14個國傢,通過親眼所見,親耳所聞,他們初步認識到專製封閉乃是中國落後之根源,中國要富強,就必須同各國作橫嚮比較,不能坐井觀天,夜郎自大。最後得出結論:東西洋各國之所以日趨強盛,“實以采用立憲政體之故”;中國之所以落後挨打,“實以仍用專製政體之故”。當此霸國主義時代,中國若想生存,富國強兵,“除采用立憲政體之外,蓋無他術矣。”(《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端忠敏公奏稿》捲六,一九一八年版——轉引自天林《清末“預備立憲”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
  回國後,他們曾多次受慈禧召見,一致建議中國實行憲政。載澤認為:東西各國富強“莫不以憲法為綱要”,中國新政“卒未能成效者,則以製治之未得其要也”,要收自強之效,防止革命,捨立憲而別無他途。戴鴻慈、端方上折建議:宜效日本明治維新之先例,預定立憲之年,先下定國是之詔,使官員和人民預為準備。國是詔中應該明白宣示:(一)“舉國臣民立於同等法製之下,以破除一切畛域”;(二)“國事采决公論”,國傢先設臨時議政機關,地方酌行議會;(三)“集中外之長,以謀國傢與人民之安全發達”,在學術、教育、法律、制度各方面,均要采取外國的長處;(四)“明宮府之體製”,宮廷與政府體製劃清,皇室經費與國傢經費分開;(五)“定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並先行演習地方自治;(六)作好實行預算决算的準備。這六件事應“宣示天下,以定國是,約於十五年至二十年,頒布憲法,召議員,開國會,實行一切立憲制度”。於是清廷下定决心,實行“憲政”。
  在此前後,頑固派勢力反對甚殷,認為立憲會造成皇權的削弱,利於漢人養虎為患。考察政治大臣歸國前,一些反對派就明裏暗裏進行破壞,有的公然上折為專製制度辯護,說中國積弱不在於專製,相反,“其病總由於君權之不振”,立憲“施之我國,則有百害而無一利”。考察政治大臣回國陳奏以後,反對派坐立不安,有的陽為贊成,陰為反對;有的則赤裸裸地否定立憲,聲稱“立憲,弊政也,主張平等者之莠言也。果實行之,行將不利君,不利國,不利官,而民氣日囂,不可復製。”(《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册——轉引自天林)
  針對反對派的責難,載澤於8月23日單獨上奏,指出“憲法之行,利於國,利於民,而最不利於官”,“蓋憲法既立,在外各督撫,在內諸大臣其權必不如往昔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優,於是設為疑似之詞,故作異同之論,以阻撓於無形。彼其心非利有所愛於朝廷也,保一己私權而已,護一己之私利而已”,立憲則“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亂可弭”。針對反對派說人民程度不足,不宜行憲,載澤道:“不知今日宣佈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之預備。至於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針對“立憲利漢不利於滿”,載澤反駁:“方今列強逼迫,合中國全體之力尚不足以禦之,豈有四海一傢自分畛域之理?至於計較滿漢之差缺,競爭權力之多寡,則所見甚卑,不知大體者也”,“不為國傢建萬年久長之祚,而為滿人謀一人一傢之私有”,“忠於謀國者决不出此”(《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册——轉引自天林)。
  載澤的據理力爭得到朝廷許多大臣的大力支持,當時袁世凱、周馥、趙爾巽和奕劻等都是立憲派的積極支持者。時人評論載澤23日上折曰:“吾國之得由專製而進於立憲,實以此折為樞紐”。
  慈禧此時最關心的是四件事:“一曰君權不可侵損;二曰服製不可更改;三曰辮發不準剃;四曰典禮不可廢。”
  8月25日,戴鴻慈,端方又奏請改定官製,並提出八項具體改革意見:略仿責任內閣,以求中央行政統一;劃分中央和地方權限,地方重要衙署皆設輔佐官(次官),中央各部主任官(長官)事權應當統一;調整中央機構;變通地方行政制度;裁判,稅收官員獨立;取消吏胥,代以書記;重新製定任用、升轉、懲戒、俸給、恩賞諸法及官吏體製。同日,朝廷命醇親王載灃,軍機大臣奕劻、瞿鴻暨、榮慶、鹿傳霖、鐵良、徐世昌、政務處大臣張百熙、大學士孫傢鼎、王文韶、世續、那桐和參預政務大臣袁世凱閱看考察大臣條陳的折件。
  8月27日,慈禧召見袁世凱,袁面奏先組織內閣,從改革官製入手。戴鴻慈,端方奏請設立編製局,製定官製。
  8月28日,受命閱看考察政治大臣折件的諸大臣討論是否實行立憲。軍機大臣奕劻認為:立憲有利無弊,符合民意,應從速宣佈。反對者提出:中國情勢與外國不同,實行立憲,必至執政者無權,壞人得棲息其間,為禍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憲,授之以權,不僅不以為幸,反而以分擔義務為苦;實行自治,壞人便會掌握地方命脈,非常危險。立憲派官員認為:國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勸導,如坐等提高,永遠不能立憲,衹有先事預備立憲,誘導提高國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勢不同,纔定為預備立憲,而不是立即實行。曾經在戊戌變法中背棄“維新派”的袁世凱此時則堅决主張立憲,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當以死相爭”。
  辯論結果多數同意改為立憲政體,從改革官製入手,預備立憲。
  1906年9月1日,慈禧公佈《仿行立憲上諭》。這道“上渝”,可以說是清末預備立憲的“總綱”。其要點有三:首先,預備立憲的原則,是“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這表明清廷從一開始就緊緊控製了立憲的內容和進程,一切都是根據清王朝統治者的意志和“需要”來進行的;預備立憲的目的,是“以立國傢萬年有道之基”,也就是說,是為維護清王朝的統治;其次,預備立憲的步驟,是先從官製改革入手,理由是:“規製未備,民智未開”,故須改革官製以除積弊,廣興教育以啓民智,釐財備武以資立憲之基;第三,待預備工作初具規模,再為妥議立憲之期,期限長短俟機而定。
  在立憲問題上,一些顧問告誡慈禧,衹有英國、德國或日本模式的政體,才能保障皇室特權。
  1907年9月9日,慈禧又派三名考察政治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最後朝廷根據各次考察報告,認定英國制度不切實際,不能仿效,因為它是建立在英國傳統之上,沒有成文憲法。實際上英國制度對於君權有嚴格的限製,也不合清廷胃口;德國普魯士憲法雖然已有典章,但僅僅在帝國議會通過後就立即施行,清廷認為是強加於皇帝,不尊重皇帝的最高權力;衹有日本憲法,既已集編成典,又絶不侵犯皇傢特權,事先既不受公衆審查評論,皇帝公佈憲法時還象是給國民的“恩賜”。事實上,當時日本的政體被後人稱之為“偽立憲絶對主義”(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是傳統神權體製和傢長製與憲法在形式上的嫁接。此外,日本的成功和強盛對當時的中國有極大的誘惑力,由此,不能不使他們覺得日本模式是一條終南捷徑。所以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憲法,全面保留皇帝特權。他們在此基礎上,采取立憲政體,實施“欽定憲法”,此後的憲政改革秩序、憲法以及中央政府機構的設置等都“事事步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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