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廣州和約》訂立
| 事件經過:
道光二十一年(1841)四月初七日,清靖逆將軍奕山,因廣州戰役失敗,不得不接受英軍提出的全部條款,簽訂《廣州和約》,規定:清方於一星期內繳納廣州“贖城費”六百萬元,賠償英國商館損失三十萬元,清軍六日內退出廣州城六十英裏以外,英軍撤出虎門。事後,奕山一面就地搜刮賠款,一面以謊言欺騙朝廷,將大敗說成大勝,自己求降說成英人乞求通商,賠款說成商欠。道光帝聞報,批道:“該夷性等犬羊,不值與之計較”,“朕諒汝等不得已之苦衷,準令通商”。批準了《廣州和約》,以期早日結束戰爭。但英國侵略者並不以此為滿足,旋即撕毀和約,擴大侵略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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