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定蒙古地區安設卡倫巡緝章程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仁宗嘉慶二十四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19年元月25日

終結時間: 1819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嘉慶二十四年(1819)正月二十五日,清廷定漠南蒙古(今內蒙古)地區安設卡倫巡緝章程,主要內容有:四子部落、茂名安、烏喇特共添設卡倫十處,輪住該蒙古官兵巡輯;緝捕不力蒙古員弁分別三限懲處,俟數年後,一無劫案,再停止此例;被劫案件,經同知詳報,將軍派員帶回事主,與乘騎烏拉赴就近該紮薩剋印務處,守候緝拿賊犯,紮薩剋屬下人有能拿送者奬賞,窩留者從重治罪;大青山後商旅經行要路,準商民捐房間,以為官兵住所,並設卡倫,就近令土默特四佐領輪住巡輯,其烏蘭布拉剋地方,非商民經行之路,所設官兵,裁歸有房間處駐紮巡緝,其房間應令交官經管,不許漢人居住,緻匪徒引誘蒙古;沙畢諾爾窩留及不查緝者,該管十傢長發遣,該管事紮薩剋喇嘛斥革;蒙古窮苦無依者,令本屬有牲畜臺吉章京喇嘛等收養,為其牧放牲畜,糊口有資,庶不盜竊,其每年收養若幹,册報將軍衙門;商民被劫,俱於三五日內呈報,其遲逾一兩月,緻查勘無蹤者,即不為準理,並訊明除身被盜傷、並患病、並搶去腳力不能速報外,如無故遲延,仍加責懲,其售賣馬駝等項,俱令牙行查詢來歷,蒙古黑人,令稅口一體嚴查;商民捏報,該同知查出情弊,即令申報將軍、副都統及歸綏道,親加提訊,果係假捏,於舊例杖一百外,加枷號一月,如係同知諱盜,即嚴參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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