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禁州縣官交結豪富
| 事件經過:
嘉慶二十三年(1818)十一月二十六日,嘉慶帝頒布諭旨,嚴禁州縣官交結豪富。此前,御史李遠烈上《敬陳管見》奏摺,指出直省州縣官遇有公事下鄉,應擇清靜廟宇暫寓,不得藉居富傢別業,彼此結納,以致千萬匯緣請托等弊害,有的書役濫充保傢,唆訟串供,從中漁利,實為地方之害。至於相驗人命多帶書役需索酒食,嚇詐銀錢,更屬大幹法紀。二十六日,嘉慶帝通諭各督、撫嚴行飭禁,如所屬州縣中,有與富傢子弟結拜師生及認為義子、請托公事,並縱令書役把持詞訟,相驗人命不輕騎減從,騷擾閭閻者,一經查出,即嚴參懲辦,勿稍姑息,以肅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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