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复开捐官例
| 事件经过:
嘉庆十九年(1814)正月初七日,从侍郎吴璥奏,清廷复开捐官例。清廷采取这一措施是万不得已之举。吴璥奏疏上达朝廷后,嘉庆帝即交户部核议,结果有两种意见。潘世恩、苏楞额等人同意暂开捐例,卢荫溥、桂芳、赵秉冲等人建议将常例推广加增。对这两种不同意见,嘉庆帝认为,推广常例,事多格碍难行;暂开捐例,能否有益于经费的解决,也未可知;或许在这两种措施之外,还有更好的措施,可使国帑充裕。于是,他命曹振镛、托津、铁保、英和四人再行妥议具奏。英和认为捐例弊病很多,充裕国帑的办法,一是复名粮之旧,二是多开矿厂。曹振镛等三人则认为暂开捐例可行。对此,嘉庆帝又表示,复名粮之旧,已经实行;开矿则流弊很多,实不可行。当时,清廷军需、河工各项动用,均出常年经费之外,国家收入有一定数额,而支出浩繁,财政竭绌。所以,在没有其他好措施的情况下,清廷也只好采取暂行捐官例。嘉庆帝无可奈何地承认,这是万不得已之举,并非认为捐例是必须实行的。他说:诸臣食君之禄,皆当忠君之事。各大臣果有真知灼见,能为裕国之策,必须字字确切,毫无流弊,不准泛论纸上空谈,仍犯议论多而成功少的毛病。如确有把握,立能济军需、河工之用,这样的措施上奏后,立即将捐官例停止。如果只说捐官例弊害,而无良策,这种奏疏等于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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