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吉兰泰盐务章程》订立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仁宗嘉庆十七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812年6月28日

终结时间: 1812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嘉庆十七年(1812)六月二十八日,清政府订立《吉兰泰盐务章程》。吉兰泰盐池位于黄河上游,邻近宁夏。吉盐原定引地,太原、汾州等属六十四厅州县。自招商承办以来,折本亏课。原因主要是太原,汾州等地有本地土盐,以及鄂尔多斯等处蒙古盐,价廉易购,而吉盐道远价昂,因而无人售贩。于是,据钦差侍郎阮元等奏,清政府决定订立《吉兰泰盐务章程》,规定吉盐引额为八万七千五百道,照长芦例定为余引,从嘉庆十八年开始,咨部领引,交商行运。吉盐引地既归潞商承办,无需吉盐销贩,吉兰泰盐池还给阿拉善王玛哈巴拉,仍听该处民人自行捞运,以资生计。原额课银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两,由河东商人按年完纳。吉盐既已停止,阿拉善王玛哈拉赏项,也随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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