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議海運問題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仁宗嘉慶十五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10年二月28日

終結時間: 1810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嘉慶十五年(1810)二月二十八日嘉慶帝命江、浙兩省承招商船,試辦海運。由於河工敝壞,運道節梗,漕運阻滯,倉儲漸空,嘉慶帝纔有此諭。不料清政府內許多官員認為海運實屬不可行,特別是兩江總督勒保,竟舉出十二條理由反對試辦海運。他說:元至元十九年至明永樂十三年雖行海運,而漕運仍不廢,今若海運與河運並行,則漕運官弁不減,徒增海運之費;江南至天津海道,沙礁叢雜,天庾正供非可試於不測之地;開鑿山東膠萊運道,工力難施;海運若由旗丁領運則旗丁不習海洋,如責成船戶收兌則船戶偷盜私賣、捏報沉失、甚至有通盜濟匪等弊;海行遲速平險,均非人力可施;海運需籌經費,而今物力昂貴,費用過幹浩大;海運需用船一千七八百號,即需銀一千七八百萬兩;雇用商船,難於實現;查元、明海運,每年必有糧米漂失,今生齒日繁,土地所産糧食,不夠百姓食用,怎能再有漂失數目;海運需要添設水師防護,士兵要增加三四萬名,這部分軍,難以供應;京師地區百貨去集,都由糧船攜帶,如果改由海運,就不能使裝米船多帶貨物,致使京城物價,必定昂貴,勢必影響百姓生計;如果改為海運,常年運漕八九萬人,一旦失業,難保不流為盜匪,勢必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嘉慶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嘉慶帝諭示:河漕二務,其弊相乘,其利也相因。漕運由內河行走,已有數百年,衹有謹守前人成法,將河道盡心修治,河流順軌,漕運才能按期遄達,保證無事。即使萬一河湖水位高低不齊,漕船不能暢行,也衹有起剝盤壩,或酌量截留。為暫時權宜之計,斷不可輕議更張,這就是利不百不變法,經過上述討論,清政府决定海運暫停試辦。因河工弊壞,漕運阻滯,議海運,未能實現(按上年李鴻賓奏:運米一石,費數十金。又劉權之奏:石費十八兩。官府支付經費,每石三兩。當時米價,豐年二兩,欠收時三兩,荒年四兩)。京師廣寧門捕獲身藏鴉片之人。令各城六嚴查,並令閩、粵督撫查禁,絶其來源。吉林、長春查出新來流民數千戶。諭責官吏不執行禁令,並謂“毋許再增流民一戶”。海盜鄭一嫂、張保仔等投降,有船二百七十餘衹,人一萬六千名。廣東水師與張保仔等擒獲鳥石二,餘衆均降(據外人記載,鳥石二部有船六百艘,每艘載重80~300噸。)。是年,查出通判繆元淳承辦揚河堤岸工程,領銀五六千兩,止用錢一千八百餘串。前總河吳璥謂從前修辦四五座壩工,止用十萬兩上下,今修辦一壩,即用十餘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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