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在京師查禁鴉片
| 事件經過:
嘉慶十五年(1810)三月,清政府官員發現京師有人藏匿鴉片,遂開始查禁。先是大臣慶桂等人上奏,京師廣寧門(今廣安門)巡役查獲民人楊姓身藏六盒鴉片煙,請交刑部審辦。初二日,嘉慶帝諭示內閣:鴉片煙性最為酷烈,食此者能驟長精神,恣其所欲,時間長久便會危害人的生命,是敗壞社會風俗的最大禍害,早就應當在查禁之例。該犯楊姓膽敢攜帶進城,實屬藐視法律,著即交刑部嚴審辦理。最近聽說京師購食鴉片煙的人很多,姦商牟利販賣,接踵而來。崇文門專理稅務,僅在所屬口岸地方稽察,恐怕難以周到。仍著步軍統領、五城御史在各門禁嚴密查訪,一有緝獲,即當按律懲治,並將其煙物毀棄。至於閩、粵生産的地方,也要嚴令該地督、撫、關差查禁,斷其來源。不得把這一切當成空文,任販賣,吸食者們偷運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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