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知縣王伸漢以罪正法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仁宗嘉慶十四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09年七月10日

終結時間: 1809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嘉慶十四年(1809)七月初十日,江蘇省山陽縣知縣王伸漢以罪正法。嘉慶十三年(1808),黃河决口,淮安一帶首當其衝,房倒屋塌,餓殍遮道。清政府為避免災民暴亂,標榜“恤民”,派李毓昌前往山陽縣,視察賑銀發放情況。李毓昌字臯言,山東即墨人,嘉慶十三年考中進士。他奉委之後,立即帶着僕人前往赴任,决心秉公辦事,消除侵冒,做個廉明的“清官”。山陽縣令王伸漢是一個雁過拔毛的贓官,平日裏就敲骨吸髓,魚肉百姓,弄得怨聲載道,臭名遠揚。遇到災荒,他更看成發財的良機,一方面謊報災民人數,冒領賑銀,另一方面減實發數目,大事剋扣。這一年,山陽縣領得賑銀總共不過九萬多兩,卻有將近二萬五千兩落入他的腰包,李毓昌到任後,察看災情,核對戶口清册,發現大量問題,逐一列出條款,親自草擬呈文,準備上報藩司。王伸漢見勢不妙,便前去拜望李毓昌,提出若高擡貴手,願以白銀萬兩相贈。李毓昌嚴詞拒絶了王伸漢的賄賂。王伸漢不肯束手待斃,用重金買通了李毓昌的僕人,先是用砒霜把李毓昌毒傷,繼而又勒斃懸挂,偽造成李毓昌自縊身死的現場。李毓昌族叔李太清在清理死者遺物時,在一本書中發現一紙,上寫“山陽知縣冒賑,以利陷毓昌,毓昌不敢受”等語,頓生疑竇,認為其侄恐另有死因,遂書寫狀詞,趕赴北京,嚮都察院具控喊冤。都察院仿照規定,轉報朝廷。嘉慶帝命令山東巡撫吉綸把李毓昌屍棺運到省城詳驗,又命將山陽知縣及有關人證調集進京,由軍機大臣會同刑部直接審訊。結果,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王伸漢等人無法抵賴,先後供出了謀殺李毓昌的動機和手段。於是,王伸漢被抄沒傢産,立即處斬;李毓昌被賞加知府銜,優厚安葬;李毓昌的族叔李太清封為武舉;其他有關人員也分別給以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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