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海島民居不得盡行焚毀
| 事件經過:
先是清朝官員顧學潮奏稱:沿海各省所屬島嶼,多有內地民人建蓋草棚房屋居住,日聚日多,誠恐相聚為匪,查察難周。清政府於是决定,各海島如有匪徒潛搭草棚房屋居住,立即燒毀。不久,閩浙總督伍拉納上奏:福建所屬海島四百五十七處,浙江所屬海島五百六十一處,多有民人居住。有的搭蓋棚房零星散處,有的建蓋瓦房,已編保甲,有的漁訊時暫行搭廠。如果遵照定議,悉行燒毀,概行驅逐,恐怕煙戶稠密的地方,使謀生之民一朝失業,轉緻漂流為匪,請將編甲輸糧的免其驅逐;零星散處的可燒毀草棚,人口隨籍安插;漁訊時暫行搭廠的不便概行禁阻,應令地方官取結給照,認真稽查。針對上述情況,乾隆五十五年(1790)九月二十七日,乾隆帝諭示:所有各省海島,除例應封者久已遵行外,其餘均著仍舊居住,免其驅逐。至零星散處人戶,僻處海隅,地方官未必能逐加查察,所說燒毀棚房,移徙人口,也屬有名無實。今各島聚落較多的,已免驅逐;此等零星小戶,皆係貧民,亦不忍獨令嚮隅;而漁戶出洋采捕,暫在海島搭棚棲止,更不便概行禁絶。於是,鑒於沿海民人居住海島,久已安居樂業,清政府决定海島居民不得盡行焚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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