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聚衆結盟罪例
| 事件經過:
乾隆三十九年(1774)正月二十二日,在審理揭陽縣陳阿高等聚衆結盟案後,遵照乾隆帝諭示,刑部定聚衆結盟罪例: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的,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若聚衆至二十人以上,為首的絞立决,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衆至四十人以上,為首的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排列,即屬匪黨巨魁,首犯絞立决,從犯發極邊煙瘴地方充軍。如序齒結拜,數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為首的杖一百,流三千裏,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的各減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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