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聚众结盟罪例
| 事件经过:
乾隆三十九年(1774)正月二十二日,在审理揭阳县陈阿高等聚众结盟案后,遵照乾隆帝谕示,刑部定聚众结盟罪例: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的,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的绞立决,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以上,为首的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排列,即属匪党巨魁,首犯绞立决,从犯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如序齿结拜,数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的各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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