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職官犯罪脫逃治罪例
| 事件經過:
乾隆二十八年(1763)四月初十日,乾隆帝閱看刑部本章,內有瑞昌縣知縣劉景福疏縱革職千總朱振清脫逃事由,便勒令查閱原參治罪本奏。發現該千總先因侵用旗丁糧米被革職,後又畏罪潛逃,而刑部僅引用平民犯罪脫逃律例,加等定案,然後又援赦減為流徒。乾隆帝認為這樣執法,殊未明允。他指出:職官與常人地位身份不同,常人因罪逃跑,加等懲處,於法已足;若身為命官,一但犯罪,衹有束身歸罪而已,竟悍然潛逃匿跡,行同鬼蜮,蔑視刑章,若不分別差等,加以懲儆,則君子懷刑之義何在?且既為職官,自然不應當與常人一例看守,緻其輕易逃脫。於是,刑部遵旨定職官犯罪脫逃治罪例,主要內容有:嗣後職官負罪逃脫,除罪應斬决、絞决者毋庸議外;斬候、絞候,改為斬决、絞决;軍流改絞候;徒改軍流;杖笞改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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