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职官犯罪脱逃治罪例
| 事件经过:
乾隆二十八年(1763)四月初十日,乾隆帝阅看刑部本章,内有瑞昌县知县刘景福疏纵革职千总朱振清脱逃事由,便勒令查阅原参治罪本奏。发现该千总先因侵用旗丁粮米被革职,后又畏罪潜逃,而刑部仅引用平民犯罪脱逃律例,加等定案,然后又援赦减为流徒。乾隆帝认为这样执法,殊未明允。他指出:职官与常人地位身份不同,常人因罪逃跑,加等惩处,于法已足;若身为命官,一但犯罪,只有束身归罪而已,竟悍然潜逃匿迹,行同鬼蜮,蔑视刑章,若不分别差等,加以惩儆,则君子怀刑之义何在?且既为职官,自然不应当与常人一例看守,致其轻易逃脱。于是,刑部遵旨定职官犯罪脱逃治罪例,主要内容有:嗣后职官负罪逃脱,除罪应斩决、绞决者毋庸议外;斩候、绞候,改为斩决、绞决;军流改绞候;徒改军流;杖笞改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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