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制定《西藏善后章程》
| 制定《西藏善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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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叛乱平息后,为了削弱藏王的权势,乾隆十五年(1750)至十六年(1751)间,清政府对西藏的行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内容是废除封授西藏郡王制,规定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厦)由四名噶隆组成,“噶隆事务,不可一人专办”。进藏平叛的四川总督策楞,根据乾隆帝的指示,于乾隆十六年拟定了《西藏善后章程》,主要内容有:一、“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的噶隆人数,按照旧例,仍为四人,但应该选通晓黄教者一人,赏给扎萨克大喇嘛名号,与其他三人共同办理藏务。二、噶隆办理政务,应在噶厦公署衙门,不得于私宅办事;裁革过去噶隆私行补放之官,噶隆处理地方事务,应由众噶隆会商,妥协办理;上奏朝廷的重大事务,须请求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酌定办理。三、对补放第巴头目等,噶隆不得私自办理,必须公同重报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对官员革除治罪,也务须秉公查明,分别定拟,请求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指示遵行。四、各寺院之堪布喇嘛或遇缺出,均由达赖喇嘛酌情选派,各噶隆不得仍按陋规,专擅办理,私自选派。在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决定在西藏长年驻兵一千五百名,令提督大员率领弹压,三年轮换一次,成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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