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製定《西藏善後章程》
| 制定《西藏善后章程》
事件經過: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叛亂平息後,為了削弱藏王的權勢,乾隆十五年(1750)至十六年(1751)間,清政府對西藏的行政體製進行了一係列改革,主要內容是廢除封授西藏郡王製,規定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廈)由四名噶隆組成,“噶隆事務,不可一人專辦”。進藏平叛的四川總督策楞,根據乾隆帝的指示,於乾隆十六年擬定了《西藏善後章程》,主要內容有:一、“規定西藏地方政府的噶隆人數,按照舊例,仍為四人,但應該選通曉黃教者一人,賞給紮薩剋大喇嘛名號,與其他三人共同辦理藏務。二、噶隆辦理政務,應在噶廈公署衙門,不得於私宅辦事;裁革過去噶隆私行補放之官,噶隆處理地方事務,應由衆噶隆會商,妥協辦理;上奏朝廷的重大事務,須請求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酌定辦理。三、對補放第巴頭目等,噶隆不得私自辦理,必須公同重報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酌定;對官員革除治罪,也務須秉公查明,分別定擬,請求達賴喇嘛並駐藏大臣指示遵行。四、各寺院之堪布喇嘛或遇缺出,均由達賴喇嘛酌情選派,各噶隆不得仍按陋規,專擅辦理,私自選派。在進行體製改革的同時,清政府還决定在西藏長年駐兵一千五百名,令提督大員率領彈壓,三年輪換一次,成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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