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懲治毆官流民例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高宗乾隆十三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748年五月6日

終結時間: 1748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因直省流民,千百成群,聚衆抗官,乾隆十三年(1748)五月初六日,清政府議定懲治毆官流民例,規定:聚衆毆官,積至五十人衆者,為首之人,照例擬斬立决,仍照強盜殺人例,梟示;其有同謀聚衆,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係同惡相濟,亦照光棍例,擬斬立决;其餘為從之犯,照例似絞監候;其被脅同行,審無別情者,照例各仗一百。清政府還規定,凡是流民毆官案件,各督撫即據實先行奏聞,嚴飭所屬立拿正犯,速訊明確,分別定擬。如係實在首惡,即一面具奏,一面正法梟示。並將犯由及該犯姓名遍貼城鄉,使愚民皆知警惕。如承審官不將實在首犯審出,混行指人為首,因而斬决,及差役誣拿平人,株連無幹,濫行問擬者,即將承審官分別革職,依律治罪,該督撫並嚴加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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