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遣犯妻、子分别查办例
| 事件经过:
乾隆七年(1742)三月十四日,清廷定遣犯妻、子分别查办例:一、发遣黑龙江、宁古塔当差之犯,例应佥妻,及奉旨佥妻、子者,同本犯羁管,妻、子、子孙系情愿随往者,于佥解文内注明,以免滥行羁管。本犯身故,妻、子愿抱骨回籍,即给照报部存案;从前各案未经分晰注明者,详查改正,奏明宽免。二、配所生长子、孙,本犯在日,有欲近地耕种贸易者,准呈明该管衙门,量给假限,逾限不回,查明究治;配所生女,或许嫁他处,或寄养与人,不得查禁。三、赏旗为奴人犯,子、孙前往省视,赴该管衙门报名,回日呈明,给票放行。如旗主刁留计陷,照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杖一百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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