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遣犯妻、子分別查辦例
| 事件經過:
乾隆七年(1742)三月十四日,清廷定遣犯妻、子分別查辦例:一、發遣黑竜江、寧古塔當差之犯,例應僉妻,及奉旨僉妻、子者,同本犯羈管,妻、子、子孫係情願隨往者,於僉解文內註明,以免濫行羈管。本犯身故,妻、子願抱骨回籍,即給照報部存案;從前各案未經分晰註明者,詳查改正,奏明寬免。二、配所生長子、孫,本犯在日,有欲近地耕種貿易者,準呈明該管衙門,量給假限,逾限不回,查明究治;配所生女,或許嫁他處,或寄養與人,不得查禁。三、賞旗為奴人犯,子、孫前往省視,赴該管衙門報名,回日呈明,給票放行。如旗主刁留計陷,照存養良傢男女為奴婢杖一百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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