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李紱以科甲朋黨獲罪
| 事件經過:
雍正七年(1729),李紱因科甲朋黨罪,被捕入獄。李紱,字臣來,江西臨川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進士。授兵部侍郎,雍正二年(1724)授廣西巡撫。因政績突出,於雍正三年(1725)授直隸總督。四年(1726)三月,李紱在赴京路過河南時,聽說河南巡撫田文鏡曾先後以各種罪名參奏信陽州知州黃振國、汝寧府知府張玢、息縣知縣邵言綸、固始縣知縣汪諴、陳州知州蔡維翰,而黃、張、邵、江都是康熙四十八年的進士。有人說田文鏡無關排斥士人,“不容讀書之人在豫省做官”。因此,李紱當面斥責田文鏡“負國殃民”之罪,隨後又上疏參劾田文鏡“賢否倒置”,信任“本屬市井無賴”之人。雍正帝十分器重田文鏡,但又怕他被屬員欺騙,故將李紱所奏轉告他,聽取他的意見。田文鏡非科甲出身,尤惡科目之人,遂於四月二十七日上疏,指出,言“市井無賴”之人,本人必為進士。六月,他又以黃、張、邵、汪都是同年進士,提醒雍正帝防止科甲朋黨,實際是針對李紱而來的。李紱堅持已見,繼續為黃、張、邵、汪等人辯護。雍正帝討厭他的置辯,加以申飭,並將他調離直隸總督要缺,改任工部侍郎。同年十二月,以發生謝濟世參劾田文鏡事,其內容與李紱所言完全相同,這就引起了雍正帝的重視,於是提出要嚴厲打擊科甲朋黨,並於五年(1727)二月嚮大學士、九卿等頒布了打擊科甲朋黨的上諭。雍正七年(1729),謝濟世因文字獲罪再次受審,供出當年參劾田文鏡用李紱指使。於是,雍正帝即以科甲朋黨罪將李紱下獄。直到乾隆帝繼位,纔給李紱恢復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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