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除蜑户贱民籍
| 事件经过:
蜑户是广东沿江沿海的一种渔民,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早在宋元时期,就有蜑民的称呼,他们采珠纳贡,被称为“乌旦户”,明代又称“龙户”,清初称为“獭家”。长期以来,蜑户被视为贱民,不允许登岸居住,不允许与平民同等相处。雍正帝在削除了山、陕之乐户、绍兴之惰民、徽州府之伴当、宁国府之世仆的贱民籍后,于雍正七年(1729)五月二十八日,下令削除蜑户的贱民籍。他首先指出:蜑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他认为压蜑户为贱民不合理的,况且他们也向政府交纳鱼课,应与平民同等对待。因此,他指示广东督抚:“凡无力之蜑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能力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蜑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从此以后,蜑户身份的改变就从法律上得到了肯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