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大清律集解附例》告成
| 事件经过:
雍正五年(1727)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正式刊刻公布,还是雍正元年(1723)八月,雍正帝采纳了御史汤之旭的建议,任大学士朱轼为总裁,重修《大清律》。《大清律》始修于顺治三年(1646),大体上沿袭明律。因为当时修律的目的只是希望有法可依,因而仓促成书,极为粗糙。康熙时曾做过一些修改,以《现行则例》颁发执行,但对律文未作正式变动。因此,当汤之旭以《现行则例》有拟罪轻重不一,事同而法异等弊病,建议重修律例时,雍正帝即采纳了他的意见。雍正帝对重新纂修《大清律》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诘奸除暴,惩贪黜奸,以端风俗,以肃官方。”实际上就是要一方面镇压人民的反抗,一方面约束各级官吏的不法,以维护其“大一统”的封建秩序。在修订期间,雍正帝下谕,指示如何纂修,并“一句一字必亲加省览,每与诸臣辩论确商,折中裁定。”雍正三年(1725),完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增修统纂集成》。五年(1727)二月,正式刊刻公布,即《大清律集解附例》。重修的《大清律》仍分为名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并带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更加突出了法律作为专政工具的作用。它不仅全部继承了前律对人民进行统治的律文,而且更明确地把人民的一切反抗,包括利用宗教结社形式的反抗统统列入“法不容宽”之列,规定一律加以极刑。二是注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权威性,追求对律、例文字的准确表达,以使各级官吏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依律行事”,不出偏差。三是注意到了在惩治犯罪过程中的“公平”原则。如历代法典中都有的“八议”一项,雍正帝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不可为训”。但为了不使人误解,他仍令载入律文,并写明保留“八议”的目的是在于“使应议之人咸知自重而不轻于犯法也”。重修《大清律》的颁布,说明封建立法思想日渐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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