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大清律集解附例》告成
| 事件經過:
雍正五年(1727)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正式刊刻公佈,還是雍正元年(1723)八月,雍正帝采納了御史湯之旭的建議,任大學士朱軾為總裁,重修《大清律》。《大清律》始修於順治三年(1646),大體上沿襲明律。因為當時修律的目的衹是希望有法可依,因而倉促成書,極為粗糙。康熙時曾做過一些修改,以《現行則例》頒發執行,但對律文未作正式變動。因此,當湯之旭以《現行則例》有擬罪輕重不一,事同而法異等弊病,建議重修律例時,雍正帝即采納了他的意見。雍正帝對重新纂修《大清律》的目的非常明確,那就是:“詰姦除暴,懲貪黜姦,以端風俗,以肅官方。”實際上就是要一方面鎮壓人民的反抗,一方面約束各級官吏的不法,以維護其“大一統”的封建秩序。在修訂期間,雍正帝下諭,指示如何纂修,並“一句一字必親加省覽,每與諸臣辯論確商,折中裁定。”雍正三年(1725),完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增修統纂集成》。五年(1727)二月,正式刊刻公佈,即《大清律集解附例》。重修的《大清律》仍分為名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八百二十四條。並帶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更加突出了法律作為專政工具的作用。它不僅全部繼承了前律對人民進行統治的律文,而且更明確地把人民的一切反抗,包括利用宗教結社形式的反抗統統列入“法不容寬”之列,規定一律加以極刑。二是註重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及權威性,追求對律、例文字的準確表達,以使各級官吏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依律行事”,不出偏差。三是註意到了在懲治犯罪過程中的“公平”原則。如歷代法典中都有的“八議”一項,雍正帝認為這是“不公平”的,“不可為訓”。但為了不使人誤解,他仍令載入律文,並寫明保留“八議”的目的是在於“使應議之人鹹知自重而不輕於犯法也”。重修《大清律》的頒布,說明封建立法思想日漸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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