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推行宗族製
| 事件經過:
雍正二年(1724)二月,雍正帝頒布了《聖諭廣訓》,第二條就是宣揚“篤宗族以昭雍睦”。他強調,“凡屬一傢一姓,當念乃祖乃宗,寧厚毋薄,寧親毋疏,長幼必以序相洽,尊卑必以分相聯。”他號召宗族興建祠堂,設立宗族學校,添置族産,纂修譜牒,並以這四件事當作維持宗族制度的要務。當時的傢族,一部分設立宗祠,並設有族長,由族內自選,主持族政。為了加強政府與宗族的聯繫,雍正四年(1726),雍正帝下令在宗族設立宗正,負責考察族內民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封建的道德標準,表彰賢者,懲治不肖者。而族正的人選,卻要由政府指定,代表官方,以此加重宗祠的權力。五年(1727)五月,雍正帝又更加了與祠堂有關係的法律條例,他說,凡經官府懲治而不改悔之人,準本族祠堂告官,可以將其流徙遠方,以為宗族除害;若本人所犯之罪在國法雖未至於死,而其尊長族人為剪除兇惡,訓誡子弟,治以傢法,以致身死,可免執行人抵罪。後九卿根據這一諭旨,擬定了相關律例。清政府賦予祠堂以懲治族人的某種司法權,是企圖利於宗族權力維護清王朝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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