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推行保甲製
| 事件經過:
雍正帝對實行保甲十分重視。二年(124)二月,在頒布《聖諭廣訓》時,即將“聯保甲以弭盜賊”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他認為,保甲推行不力,盜匪則不能肅清,要求“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防分,鄉以團別,排鄰比戶,互相防閑。”但是,由於清初實行編審,作為徵發徭役的根據,因此,保甲製還沒有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當雍正帝在全國施行攤丁入地之後,編審停止了,保甲製就顯得十分重要。雍正四年(1726)四月二十二日,雍正帝對大學士等說,弭盜之法,莫良於保甲,但多年來奉行不實,稽查不嚴。要求九卿等根據各地特點,如村落零散、沿海、少數民族地區等詳議具奏。七月二十五日,吏部遵旨將議定的保甲條例呈上:十戶為一牌,設一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正;畸零村莊、“熟苗”、“熟僮”,一體編入保甲;地方官不實力奉行,按情節分別議處;建立民間勸懲辦法,對違犯保甲條令的人,若行告發,按被揭發的人數給奬,若為隱匿,予以杖責。雍正帝批準了這一條例,命令各省通行,限一年內執行完畢。十二月,內閣等衙門又根據雲貴總督鄂爾泰關於改土歸流地區實行保甲的建議做出規定:民苗雜處之地,戶多畸零,無論民夷,凡自三戶起,皆可編為一甲,其不及三戶者令遷附近地方,不許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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