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推行保甲制
| 事件经过:
雍正帝对实行保甲十分重视。二年(124)二月,在颁布《圣谕广训》时,即将“联保甲以弭盗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他认为,保甲推行不力,盗匪则不能肃清,要求“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防分,乡以团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但是,由于清初实行编审,作为征发徭役的根据,因此,保甲制还没有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当雍正帝在全国施行摊丁入地之后,编审停止了,保甲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雍正四年(1726)四月二十二日,雍正帝对大学士等说,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但多年来奉行不实,稽查不严。要求九卿等根据各地特点,如村落零散、沿海、少数民族地区等详议具奏。七月二十五日,吏部遵旨将议定的保甲条例呈上: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畸零村庄、“熟苗”、“熟僮”,一体编入保甲;地方官不实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建立民间劝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行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帝批准了这一条例,命令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十二月,内阁等衙门又根据云贵总督鄂尔泰关于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的建议做出规定:民苗杂处之地,户多畸零,无论民夷,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不许独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