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西南诸省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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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明清统治者在西南地区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废除土司,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雍正四年(1726),清政府开始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诸省改土归流,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它使内地的行政制度得以在边区实施,推动了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我国古代史中边疆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土司制度发展到清代,已进入了它的没落时期。由于土司制度带有浓厚的割据性,因此,它不仅严重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随着清政权在全国范围的巩固,解决土司问题即提到了议事日程。清统治者进行改土归流,始终采取了“剿抚并用”的手段,其含意有二。一是“逆者剿,顺者抚”;二是先剿后抚。实际是以强制手段来推行改流的。这次改土归流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雍正四年到九年(1731),主要靠武力征服,改流重点在云贵,大批土司在这期间被废除。第二阶段是雍正九年以后,这一时期用兵较少,改流重点集中在四川、湖广、广西,并且进行了大量的善后工作。这次改土归流规模极大,共废除土司约一百五十三个,其中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规模用兵时期革除一百一十个;改流之地所设流官一百二十一个,所涉及的地区,以府计算,共四十四个府(包括直隶厅州),所涉及的民族(以现在的民族而论)有苗、侗、布衣、水、彝、纳西、壮、瑶、土家等,共计十九个。改流以后,清政府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主要是:对革除土司的处理;对新设流官的选任;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和管理;对各种旧制陋规的禁革;对边区的开发。改流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首先是促进了国家的统一,边防的巩固,同时促进了西南地区封建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改土归流毕竟是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进行的一项政治改革,它与民族征服政策又是紧密相联的,西南各族人民是在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过程,付出了血的代价之后才换来了本民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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