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禁用铜器
| 事件经过:
随着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需用量猛增。由于制造铜钱的主要原料黄铜生产不足,铸钱不多,以致出现钱贵银贱的现象,即钱价高于银价。一些私人铸钱者趁机毁掉政府的制钱,以大大少于政府制钱中的含铜量铸私钱以图厚利,还有人毁掉制钱改铸铜器,这就破坏了清代的钱法。清政府在严禁私铸的同时,下令禁止使用铜器。雍正四年(1726)正月二十六日户部建议:除乐部等必需用黄铜铸造的器皿外,一律不许再用黄铜制造;已成者,当作废铜交官,估价给值,今后再违禁制造,一律治罪。得到雍正帝的批准。同年(1726)九月七日是,雍正帝再下禁令,只准三品以上官员使用黄铜器具,其他一概禁用。现有铜器,一律要在三年之内交清。并指出,不如此则钱价不能平。十月九日重申此令,并指示先在直隶八府及各省督抚驻扎之省城试行之。雍正(1727)十二月十九日,雍正帝特谕京城文武百官、军民人等交售铜器。雍正五年(1727)元月六日又专向八旗官员兵丁申明禁令。这项关于禁止使用铜器的命令以京城收效比较明显,但在地方上由于民间所存黄铜器皿本不算多,加上人们爱惜,不肯当废铜交售,故而收获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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