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安辑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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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民指在浙江、福建、江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等地山区或丘陵地带居住的外来农民。他们因生活所迫,到异地谋生,或开山种地,或开炉铸铁,或当雇工,因系搭棚而居,故称“棚民”。棚民生活没有保障,故而迁徙不常,一些地方还曾发生过棚民的起义。因此,对棚民的逐渐增多,清政府极为重视。雍正二年(1724),户部尚书张廷玉反映浙江、江西的一些抢劫案与棚民有关,建议设法安辑棚民,把他们变为土著,编入保甲,由地方官严行管理,并通话棚民读书入学,以求得地方安宁。雍正帝令有关官员议处。雍正三年(1725)七月初六日,户部等衙门将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关于安置浙江、福建、江西三省棚民的办法向雍正帝汇报,主要内容是:照现行的保甲之列,按户将棚民编审入册,责成山主、地主、保长、甲长对所管棚民进行担保;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编入,与土著一体当差;编册之后,续到者不得容留,有愿回本籍者,准其回籍;棚民入籍二十年以后,以愿参加文武生考试者允许参加,于额定人数之外酌量录取;凡棚民多至数百户或千户以上之地,添拨兵丁防守;棚民有窝匪奸盗等情,地方官及保甲长若失察、徇庇,则分别惩治。雍正帝批准了这一安置方法,并且取得了清政府满意的效果。雍正帝曾得意地说:“在昔棚民,何有近日光景!”雍正九年(1731)二月,清政府特定江西棚民入学之例,以笼络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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