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发放养廉银
| 事件经过:
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在下令推行“耗羡归公”的同时,还实行了“养廉银”制度。所谓“养廉银”,是在正俸之外发给官员的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耗羡”在归公之前,均由地方官私征私用,或纳入私囊,或贿赂上司,弊端极大。实行耗羡归公后,耗羡的征收虽属合法,但收不归入州县,而属布政司,这就使地方官失去了一条生财之路。为防止于此之外再对百姓加征,以致出现新的贪赃枉法行为,雍正帝决定从耗羡归公部分提取一些给州县官作为生活补贴及办公费用,称为“养廉银”,希望以此培养官吏的廉洁之风,以后不再贪赃枉法。清代官员的俸禄很低,一品官年俸银一百八十两,二品官一百五十两,而从九品小官只有三十一两五钱。这微乎其微的薪俸不可能满足官吏的需要,因此,贪赃营私之事屡有发生。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后,官吏们可以得到几倍甚至几十倍于正俸的收入,这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贪污问题,但对减少贪污,还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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