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耗羨歸公
| 事件經過:
“耗羨”是指徵收賦稅、交納錢糧時對合理損耗部分的補貼,例如熔鑄銀兩時會發生零星損失,糧米收放也會有一些虧損。對這些損失,清政府允許地方官在收稅時每兩銀子加徵二、三分,稱為“火耗”、“耗羨”。這本是為了抵補合理虧損而增加的附加稅。可是,在實際徵收中,地方官常常於每兩正額銀之外回收一錢以上,有的達到四、五錢,更有甚者超過正額的數倍。而“耗羨”收入一嚮由地方官自行徵收、支配,饋送上司,弊端很大。雍正帝繼位後,讓各級官吏討論這一問題。山西巡撫諾岷建議實行耗羨歸公,通通上交布政司庫。但內閣議復,認為不妥。雍正帝經過一番考慮,决定采納諾岷的建議,遂於雍正二年(1724)七月初六日下令推行,他首先批評一些官員見識短淺,不懂火耗歸公之必要,並且強調:“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顯然,雍正帝也要通過這一改革來澄清吏治。其後,又具體規定,“每兩加耗五分”,作為政府的正常稅收,統一徵收,各地不得任意增加,徵收之後不得留州縣,一律存留布政司庫,可以從中提取的部分給官吏作為生活補貼和辦公費用,稱作“養廉銀”。這一措施集中了徵稅的權力,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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