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耗羡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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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部分的补贴,例如熔铸银两时会发生零星损失,粮米收放也会有一些亏损。对这些损失,清政府允许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二、三分,称为“火耗”、“耗羡”。这本是为了抵补合理亏损而增加的附加税。可是,在实际征收中,地方官常常于每两正额银之外回收一钱以上,有的达到四、五钱,更有甚者超过正额的数倍。而“耗羡”收入一向由地方官自行征收、支配,馈送上司,弊端很大。雍正帝继位后,让各级官吏讨论这一问题。山西巡抚诺岷建议实行耗羡归公,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但内阁议复,认为不妥。雍正帝经过一番考虑,决定采纳诺岷的建议,遂于雍正二年(1724)七月初六日下令推行,他首先批评一些官员见识短浅,不懂火耗归公之必要,并且强调:“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显然,雍正帝也要通过这一改革来澄清吏治。其后,又具体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政府的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各地不得任意增加,征收之后不得留州县,一律存留布政司库,可以从中提取的部分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称作“养廉银”。这一措施集中了征税的权力,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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