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豁賤為良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世宗雍正元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723年四月

終結時間: 1723年  

地點: 中國

豁贱为良
事件經過:

  賤民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大弊病。雍正時,賤民的存在仍比較普遍,如山、陝之樂府,紹興之墮民,徽州之伴當,寧國府之世僕,廣東之蜑戶,蘇州之丐戶等。他們被列為正式編戶的四民(民戶、軍戶、商戶、竈戶)之外,被剝奪了種種權力,受盡了社會的歧視。四民所從事的職業,他們不能涉足;四民所穿之常服,他們也不能享受。賤民的存在,嚴重束縛了生産力的發展。賤民為擺脫自己的社會地位,進行了鬥爭,以至造成“案牘繁滋”,訟端不止,同時給清政府以很大的震動,使他們認識到:“壓良為賤,前朝弊政,亟宜革除。”雍正帝曾一再強調,賤民,“本屬良民,無可輕賤擯棄之處。”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雍正帝繼位之後,即聽取了大臣們的建議,先後於雍正元年(1723)四月除山西、陝西教坊樂民籍,九月除紹興墮民丐籍,雍正五年(1727)四月削除江南徽州府伴當,寧國府世僕,七年(1729)五月,除廣東蜑戶籍,八年(1730)五月除蘇州府常熟、昭文二縣丐戶籍。清政府將他們與良民一體編戶,允許他們從事正常的生産勞動。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清政府又允許已削除賤籍的人四世之後可以“報捐應試。”雍正帝曾說:“朕之移風易俗為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自新之路,所以勵廉恥而廣風化也。”顯然,豁賤為良的目的就是要“廣皇仁,端風化”,並把這視為對賤民的恩賜。儘管如此,豁賤為良畢竟是適應歷史發展趨勢的進步措施,它從法律上肯定了賤民身分地位的改變,使沉淪數百年的賤民得以新生,有利於解放這部分生産力,因而得到人民的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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