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加強海防稽察
| 事件經過:
康熙五十七年(1718)二月初五日,從福建浙江總督滿保疏言,為加強海防,修葺福寧州沙埕等處炮臺、城寨,在浙江平湖乍浦等五十處安設炮位四百六十門,添造營房,派兵分防巡守。此外,為加強沿海稽察,還將客商責之保傢,商船水手責之船戶、貨主,漁船水手責之澳甲同舟宗,各取保結,限定人數,出入盤查。嚴禁漁船裝載貨物,接渡人口。凡往臺灣之船,必須經廈門盤驗後,一體護送前往,而澎而臺;從臺灣回者,也須盤驗護送,由澎而廈。往來臺灣者,須由地方官給照,無照偷渡者嚴加治罪;哨船私載者將該管官一體參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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