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定商船出洋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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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六年(1717)正月二十五日,兵部等衙门会同在京的广东将军管源忠、闽浙总督觉罗满保、两广总督杨琳等议海防事,规定了商船出洋贸易法。主要内容包括:商船只许往东洋贸易,其南洋吕宋、噶喇吧等处不许前往,于南澳等地截住,广东、福建水师负责巡查,违禁者严命治罪。外国夹板船仍许前来贸易,各地方官要严加防范。今后海船初造时,应报时海关监督,地方官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写船单,沿海口岸文武官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出海时,每日每人准带食米一升及余米一升以防风阻,如有超额之米,查出入官,船户、商人一并治罪。以小船偷载米粮运至大船者严拿治罪。把船卖给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人立即斩首。留外国不回的,将知情人同船者枷号三个月,该督行文外国,令其将留下人解回,立即斩首。沿海文武官员如遇私卖船只、多带米粮、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报,要从重治罪。此后,经提督施世骠题请,又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凡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都可返回原籍,免予追究。清政府还将上述规定行文山东、江南、浙江等地将军、总督、巡抚、提、镇等官员,要求他们一并严格执行。早在康熙五十五年十月,清政府就曾规定:出海船只不许多带口粮,在海坛截留出南洋船只。定商船出洋贸易法是康熙五十五年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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