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定商船出洋貿易法
| 事件經過:
康熙五十六年(1717)正月二十五日,兵部等衙門會同在京的廣東將軍管源忠、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兩廣總督楊琳等議海防事,規定了商船出洋貿易法。主要內容包括:商船衹許往東洋貿易,其南洋呂宋、噶喇吧等處不許前往,於南澳等地截住,廣東、福建水師負責巡查,違禁者嚴命治罪。外國夾板船仍許前來貿易,各地方官要嚴加防範。今後海船初造時,應報時海關監督,地方官親驗印烙,取船戶甘結,並將船衹丈尺,客商姓名,貨物往某處貿易填寫船單,沿海口岸文武官員照單嚴查,按月册報督撫存案。出海時,每日每人準帶食米一升及餘米一升以防風阻,如有超額之米,查出入官,船戶、商人一並治罪。以小船偷載米糧運至大船者嚴拿治罪。把船賣給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人立即斬首。留外國不回的,將知情人同船者枷號三個月,該督行文外國,令其將留下人解回,立即斬首。沿海文武官員如遇私賣船衹、多帶米糧、偷越禁地等事隱匿不報,要從重治罪。此後,經提督施世驃題請,又補充規定了以下內容:凡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都可返回原籍,免予追究。清政府還將上述規定行文山東、江南、浙江等地將軍、總督、巡撫、提、鎮等官員,要求他們一並嚴格執行。早在康熙五十五年十月,清政府就曾規定:出海船衹不許多帶口糧,在海壇截留出南洋船衹。定商船出洋貿易法是康熙五十五年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