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戶部發生貪污大案
| 事件經過:
康熙四十九年(1710)七月二十四日,左副都御史祖允圖疏參戶部收購草豆舞弊。經刑部審察,書辦鬍文思、瀋遵泗供稱:每年商人領銀後有送戶部堂司官的“公費”,銀數帳册都存在商人金壁處。經傳問金壁,交出康熙四十五年至四十八年送銀帳簿,內開得銀堂官希福納等、司官根泰等共六十四員。刑部議應將得銀堂司官全部革職拿問,尚書張鵬翮等雖無入己銀,但其傢人曾嚮商人要銀,是否也應革職拿問,需要請旨。康熙帝頒旨表示:此案應由未得銀的九卿共同秉公審理,本身不曾得銀,傢人得銀的免革職拿問。二十五日,康熙帝諭大學士等人:希福納等共侵吞銀二十餘萬兩,事已敗露,實在可恥。朕反復考慮,終夜不能入睡,如果將他們審問,獲罪的人非常多,姑且開自新之路,得贓人員在未審前若將自己所得銀全部賠償,就可免予革職拿問。九月二十四日,九卿等遵旨議奏:查自康熙三十四年戶部設立辦買草豆監督時起,至康熙四十四年止,得銀堂司官共一百十二人,共貪污吞蝕銀四十四萬餘兩,連同康熙四十五年至四十八年希福納等吞蝕銀二十萬餘兩,均應勒限賠完,免其議處。康熙帝最後决定說:部院衙門乃本原之所,希福納身為大臣,操守貪鄙,不能寬恕,應予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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