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實行禁礦政策
| 事件經過:
康熙四十三年(1704),康熙帝發佈上諭:開礦事情對地方無益,以後有請求開採者,都不準行。隨着清政府禁礦政策的實行,廣東海陽縣一個商民興辦的最大的礦廠封閉了,湖南許多地方的鉛礦也永遠封禁了,四川、河南的一些礦廠也都被禁止。清政府在康熙朝後期實行禁礦政策不是偶然的。當時,土地兼併,吏治腐敗,農民處境一日不如一日,社會階級矛盾日益尖銳,規模不等的農民暴動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康熙帝對農民“鬧事”非常敏感,防範甚嚴,凡事都以不生事端為要。為此,還製定了許多具體措施,主要內容包括:雲南督撫雇本地人開礦及商人王綱明等在湖廣、山西各雇本地人開礦照準;其他省所有的礦,未經開採的,或初開採的,嚴行禁止。上述措施中,雲南督撫雇人開礦屬於官辦礦業,雲南銅礦又是清政府鑄錢所必須,且王綱明是當時著名的皇商,直屬內務府,所以清政府采取了照準政策。而對民間開採,包括地主、商人、貧民在內都嚴格禁止,尤其不許民間開大礦及大規模開採,以免聚集人多出事。為了防止出現流民,也不許跨省開採,清政府實行禁礦政策,不僅在一定時期內影響了礦業資本主義生産關係萌芽的産生和發展,而且一度造成了礦業生産的衰落。此外,禁礦引起礦民失業,地方收減少,遭到了廣大人民群衆和地方官的反對。各地人民開展以私挖、盜礦為主要形式的反禁礦鬥爭,從而使康熙朝後期的階級鬥爭呈現了更為復雜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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