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陝西官員貪污賑銀
| 事件經過:
康熙三十九年(1700)三月初三日,清政府查明陝西官員貪污賑銀一案,並對有關官員進行了處理。先是,陝西鹹陽百姓張拱等叩閽,呈告康熙三十二年原任巡撫布喀等,以百姓缺乏種子不能耕種,應給銀兩購買,而官吏侵蝕並不發給。接着,布喀呈告川陝總督吳赫,於藉百姓种子銀中侵蝕四十餘萬兩。康熙帝派遣刑部尚書傅塔臘、江南江西總督張鵬翮前往查審,並將吳赫解任審訊。案發後至今已經兩年,直至康熙三十九年三月初三日,纔查明當時種子銀共計五十餘萬兩,發給民間共三十九萬餘兩,原同州同知藺佳選、蒲城知縣王宗旦、朝邑知縣姚士塾、華州知州建中均侵扣用銀與五十萬兩之數相符,布喀所告不屬實。於是,清政府决定,將藺佳選、王宗旦處斬監候,姚士塾、王建中已病故免議,侵扣銀追還;吳赫於另案議罪革職,其他有關官員也分別給予處分。康熙帝對官員清廉問題十分重視,此後不久,他曾對大學士等人說:自古帝王用人行政,皆賴大臣薦舉賢良。但是,大臣薦舉有時也會有看不準之處,有的開始賢良而後又發生了變化。從今以後,朕衹看居官操守是否清廉為主要根據,决定他的提拔與黜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