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頒行人參採集貿易措施
| 事件經過:
康熙元年(1662)清廷下令:衹準在南京、揚州、濟寧、臨清四地開設市場,買賣人參。康熙三年(1664),根據議政王大臣會議提議,諭嚮朝鮮國王移文,嚴禁朝鮮人民擅出界外採集人參等。康熙四年,清廷又嚴禁百姓私采人參。康熙四十八年(1709),康熙帝廢除了由八旗貴族對生産及買賣人參的獨占權,改歸國傢壟斷經營,並派出軍隊採集人參,官營壟斷生産,當時,國傢除無償占有上等人參一百斤、次等人參九百斤外,其餘一律折合銀兩,由國傢統一收購,價格則由國傢強製規定,並極為低廉。清統治者經營人參的貿易數量並非很大,他們壟斷人參生産的目的,主要是滿足皇室自身的需求和消費,剩餘部分纔投放市場,但價格極其昂貴,清政府從中獲取頗為可觀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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