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颁行人参采集贸易措施
| 事件经过:
康熙元年(1662)清廷下令:只准在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地开设市场,买卖人参。康熙三年(1664),根据议政王大臣会议提议,谕向朝鲜国王移文,严禁朝鲜人民擅出界外采集人参等。康熙四年,清廷又严禁百姓私采人参。康熙四十八年(1709),康熙帝废除了由八旗贵族对生产及买卖人参的独占权,改归国家垄断经营,并派出军队采集人参,官营垄断生产,当时,国家除无偿占有上等人参一百斤、次等人参九百斤外,其余一律折合银两,由国家统一收购,价格则由国家强制规定,并极为低廉。清统治者经营人参的贸易数量并非很大,他们垄断人参生产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皇室自身的需求和消费,剩余部分才投放市场,但价格极其昂贵,清政府从中获取颇为可观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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