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庄廷鑨私著明史案发
| 事件经过:
顺治十八年(1661)春,庄廷鑨私著明史案发。庄廷鑨,浙江乌程(今湖州市)南浔镇人,出身一个巨富而知书的家庭。入清以后,庄廷鑨趁明天启朝大学士朱国桢一门败落之际,以银千两将朱国桢生前所撰明史稿本购得,并广聘名士,增补天启、崇祯两朝史事,辑成《明史辑略》,未及刻印而庄廷鑨就于顺治十二年病故。其父庄允城费时五年,于顺治十七年冬将书刻成,刊行于世。由于书中有诋毁贬斥清统治者的文字,如称清太祖为建州都督,直呼努尔哈赤;再如自天命至崇德皆不书其年号,相反于南明隆武、永历则大书特书等等,因而书刊行后,不断遭至恐嚇,索取钱财。时归安县知县吴之荣罢官居家,欲通过索诈而偿还八万两赃款以复官。于是,他指使前任浙江粮道李廷枢向湖州知府陈永命告发此事。不料,陈永命早已接受了庄允城数千金的贿赂,拒不审理。庄允城也不向吴之荣行贿。这就使吴之荣恼羞成怒,乃将购得的初刊本呈交法司。清统治者得悉消息后,为压制一切公开的或潜在的反清行动或思想,遂兴大狱。凡刊刻、参校、藏书、售书者,以及失职之官吏,均株连治罪。此案直至康熙二年(1663)才最后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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