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莊廷鑨私著明史案發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世祖順治十八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661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順治十八年(1661)春,莊廷鑨私著明史案發。莊廷鑨,浙江烏程(今湖州市)南潯鎮人,出身一個巨富而知書的家庭。入清以後,莊廷鑨趁明天啓朝大學士朱國楨一門敗落之際,以銀千兩將朱國楨生前所撰明史稿本購得,並廣聘名士,增補天啓、崇禎兩朝史事,輯成《明史輯略》,未及刻印而莊廷鑨就於順治十二年病故。其父莊允城費時五年,於順治十七年鼕將書刻成,刊行於世。由於書中有詆毀貶斥清統治者的文字,如稱清太祖為建州都督,直呼努爾哈赤;再如自天命至崇德皆不書其年號,相反於南明隆武、永歷則大書特書等等,因而書刊行後,不斷遭至恐嚇,索取錢財。時歸安縣知縣吳之榮罷官居傢,欲通過索詐而償還八萬兩贓款以復官。於是,他指使前任浙江糧道李廷樞嚮湖州知府陳永命告發此事。不料,陳永命早已接受了莊允城數千金的賄賂,拒不審理。莊允城也不嚮吳之榮行賄。這就使吳之榮惱羞成怒,乃將購得的初刊本呈交法司。清統治者得悉消息後,為壓製一切公開的或潛在的反清行動或思想,遂興大獄。凡刊刻、參校、藏書、售書者,以及失職之官吏,均株連治罪。此案直至康熙二年(1663)纔最後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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