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清廷下“迁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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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八年(1661)八月十三日,清廷下“迁界令”,福建、广东、江南、浙江四省滨海居民各向内地迁移三十里,“令下即日,挈妻负子载道路,处其居室,放火焚烧,片甲不留。”先是,海澄公、降将黄梧密陈灭郑成功之策:将沿海居民迁入内地,使郑氏无物资、人力之接济,将不攻自灭。后来,清廷遣兵部尚书苏纳海视察沿海,决定接受黄梧之策,于是颁布了“迁界令”。此时,四省沿海居民迁离海边三十里,有的则搬入离城二十里内居住,二十里外筑土墙为界,寸板不许下海,界外不许闲行,出界即以违旨论立斩。清兵还要不时巡界,一遇出界人登时斩首。结果,四省沿海居民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无所,死以万计,惨不忍睹。清廷为了缓和事态,又令四省督抚对迁入内地的居民酌给田地房屋,“使之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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