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下“遷界令”
| 事件經過:
順治十八年(1661)八月十三日,清廷下“遷界令”,福建、廣東、江南、浙江四省濱海居民各嚮內地遷移三十裏,“令下即日,挈妻負子載道路,處其居室,放火焚燒,片甲不留。”先是,海澄公、降將黃梧密陳滅鄭成功之策:將沿海居民遷入內地,使鄭氏無物資、人力之接濟,將不攻自滅。後來,清廷遣兵部尚書蘇納海視察沿海,决定接受黃梧之策,於是頒布了“遷界令”。此時,四省沿海居民遷離海邊三十裏,有的則搬入離城二十裏內居住,二十裏外築土墻為界,寸板不許下海,界外不許閑行,出界即以違旨論立斬。清兵還要不時巡界,一遇出界人登時斬首。結果,四省沿海居民謀生無策,丐食無門,賣身無所,死以萬計,慘不忍睹。清廷為了緩和事態,又令四省督撫對遷入內地的居民酌給田地房屋,“使之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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